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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日,《反垄断法》执行首日,数家防伪企业起诉称质检总局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行为涉嫌违法,每年涉嫌高达2000亿的利益输送。8月25日,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已删除产品监管码制度规定。这使得电子监管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。 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,本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对于假冒伪劣,目前有两种打击方式。一种是纯粹民间的方式,以“王海打假”最为著名,它最大的特点是:打假的成本由造假者支付。另一种则是官方采取行政措施进行打击,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,专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。它最大的特点是:打假的成本由正规企业支付,本质上是由消费者支付。 “王海打假”的出现,给人们带来了期望——假冒伪劣的问题可以从制度上得到抑制;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得到保护。这两者可以合并得到一个期望:交易成本将降低。但是,法官的判决将这个期望打碎了。理由是:“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”和“知假买假(行为)不属于被欺诈”。这其实很滑稽——假如王海们买了假货,因为是“明知而故犯”,所以不被认定为“消费者”,法院不予支持其权益。于是王海们只好将“假货”带回家消费。于是王海们只好又成为了“消费者”。 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司采用的打假方式是实行“监管码制度”。其效用如何?有知情者称,“像长城这样的码是明码,造假者如果想造假,就可以买一瓶酒,然后复制一千份假码贴在假酒上,消费者一查,码是真的,放心喝了。那瓶真酒被晚些时候再查,可能就变成了假货。”从这里就可以看得很清楚:“监管码制度”并不能完成打假的重任,反而成了官员敛财的工具。 如此明显的逻辑漏洞,唯一可以造就的,就是民间“打假”动力的消散,就是政府官员打假的垄断形成。用经济学的观点看,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,都是“利己”的理性人。不同的地方在于:官员可能动用更多的资源“损人利己”,而平民则缺乏这种资源。所以,一项制度的有效性,体现在它对“损人利己”行为的遏制程度。而“王海打假”,损害的是不法厂商的“损人利己”的利益,绝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。何妨让他们活跃起来?打假也要反垄断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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